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章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通過 根據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同意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章程修正案的批復》修正)
序 言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辦學肇始于1954年,現為上海市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地方大學,是一所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培養層次的、特色鮮明的應用創新型大學。2000年,學校由上海冶金高等專科學校、上海輕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和上海化工高等專科學校三所全國示范性普通高等工程專科重點建設學校,合并組建成上海應用技術學院。2006年,原國家輕工業部所屬上海香料研究所并入學校。2016年,學校更名為“上海應用技術大學”。2021年,學校獲批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并入選上海高水平地方大學重點建設單位。
長期以來,學校堅定扎根中國大地辦大學,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應用導向、技術創新”的特色定位,秉承“依產業而興、托科技而強”的辦學理念,凸顯“協同創新、共創價值”的創新文化,追求“卓而獨特、越而勝己”的價值取向,弘揚“厚德精技、砥礪知行”的大學精神,踐行“明德、明學、明事”的大學校訓,致力于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應用創新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簡稱為“上應大”;英文名稱為“SHANG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縮寫為“SIT”。學校互聯網主頁地址為http://www.l33d291.xyz。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上海市徐匯區漕寶路120號。學校設有徐匯校區、奉賢校區等。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學校可設立或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學校舉辦者對學校的辦學活動依法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重要事項,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充分把握教育、科技、人才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地位,圍繞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的目標任務,聚焦“應用型、創新性、國際化”應用創新型高校發展的核心內涵,以高素質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為根本,以高水平科技創新和服務國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使命,以高水平創新團隊和“雙師型”師資隊伍為支撐,以全方位開放合作和數字賦能為路徑,以現代大學治理體系為保障,推進創新發展、特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自覺融入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大局,努力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應用創新型大學。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以工學、理學、管理學為主,協同發展經濟學、文學、法學、農學、藝術學等其他學科。根據國家戰略與區域經濟社會和行業產業發展需求,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布局。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并構建學士—碩士—博士完整的學位授予體系和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體系。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社會需求,依法調整和優化辦學層次、結構和規模。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要求,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依法依規招收學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初心和使命,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工作,推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致力于培養具有理想信念、家國情懷、過硬本領和勇擔責任的以卓越工程師為主的高素質應用創新型人才。
第十三條 學校抓住“厚德”和“精技”兩個關鍵點,以培養學生創造性解決復雜工程問題的能力為核心,將主動學習、創新精神與批判性思維、創造性解決問題等“愛科技”九大關鍵能力貫穿于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全過程,推動協同創新、協同育人“雙協同”為途徑的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落實思教融合、產教融合、科教融合等“六融合”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理念。
第十四條 學校牢牢掌握黨對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全面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規律,結合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特色和應用型學科專業特點,統籌課程思政與思政課程建設,創新教育方式方法,不斷完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深化協同育人,強化實踐教學,通過自主制定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推動產業需求融入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全過程,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全方位融合,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以課程評價為核心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以產教融合為導向的教學質量評價制度,著力提高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確定和調整各類教育的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制定學業證書頒發辦法和學位授予辦法,對符合畢業(結業)條件的學生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從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中找到結合點、切入點和發力點,聚焦國家戰略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主動對接重點產業發展現實需求,持續推動香料香精化妝品與綠色化工、功能新材料與智能制造、設計文創與創新管理等特色學科建設,全面優化學科結構布局,促進學科專業聯動,加強學科交叉、滲透、融合和新興學科建設,開辟發展新領域、新賽道,推動學科高質量創新發展,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對接科教興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圍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目標,建立有組織科研與自由探索研究相結合的學術研究機制,聚焦重點領域、重點產業的關鍵、共性和重大技術問題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移轉化,以高水平學術研究支撐高質量人才培養。
第十九條 學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倫理與學術道德,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和科學研究,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研究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對不同學科或不同類型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源,增強創新活力,推動科技進步。
第二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專業特色、人才培養優勢和高水平智庫作用,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構建“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機制,主動服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以高水平創新策源引領、支撐和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與行業企業技術創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定歷史自信、文化自信,堅持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傳承大學精神,恪守大學校訓,培育創新文化,弘揚科學家精神,涵養優良學風,推動文化交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立體現新時代主流輿論和應用創新型大學特色的校園文化體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面向國際開放辦學,依法自主與國際高水平大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交流,積極發展國際學生教育和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學生,引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學者;構建國際化科研合作創新體系,與國際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頭部企業聯合開展科研活動,通過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不斷提升學校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全面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歷史,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突出干部選拔任用的政治標準,建設忠誠、干凈、有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深入實施人才強國戰略。討論決定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健全學校作為用人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學校事業中來;
(六)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和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統領黨的建設各項工作。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接受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和同級紀委的監督,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依法依規制定黨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委教師工作部,代表學校黨委履行黨管教師工作的職能,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學科、師資隊伍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持續加強高水平學科建設,開展有組織的科學研究,完善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與協同創新機制,推動高質量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九)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據其規程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四)審定教學科研成果、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任的學術評價標準;
(五)評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水平、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等;
(六)對學校學術相關的重要發展規劃和改革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八)處理學校授權或委托學術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指導、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院(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學位授予規則、學位教育招生標準、培養方案及授予學位標準等;
(二)審定授予及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名單;
(三)審定教師招收和指導研究生資格標準;
(四)制定學科、專業人才培養及學位授予質量評估標準;審定學位點新增調整方案;
(五)審議和審定與學位培養和授予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學科領域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受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是學校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務的議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方案;
(二)審定學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及聘任辦法;
(三)審定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
(四)處理其他需要聘任委員會完成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在學院(部)、機關、直屬部門等校屬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規設立常設和非常設機構及議事協調組織,協助黨委和校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四章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等需要設置若干學院或學院建制的教學部〔以下簡稱“學院(部)”〕。
學院(部)可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設置若干系、教研室、實驗室及其他內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院(部)是學校履行各項辦學功能的主要實施機構。學院(部)接受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學校賦予其履行職能所需的自主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學院(部)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人才培養方案、專業教學計劃和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和學生教育與管理;
(三)組織實施學科與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負責學院(部)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負責學院(部)資產和財務管理;
(五)學校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三十九條 學院(部)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部)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學院(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學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部)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部)的學科與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和有組織科研等需要,建立協同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各級各類研究機構;根據協同創新和產學研合作需要,建立大學科技園、研究院、專家智庫等各類技術創新和成果孵化平臺,并按照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學科建設需要設置若干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并依據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圖書館是學校的文獻信息資源中心,是為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依法承擔教育和信息服務等職能。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立、變更或撤銷學校內部各類組織機構,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按崗位任務和工作績效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和職務晉升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學校有關處理或者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師德規范,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教學規范,完成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學任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追求高水平學術研究和科技創新;
(五)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約定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鼓勵和促進各類人員各司其職、各展其長。
第五十條 學校積極對接人才強國戰略,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引進、培養、造就學科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深化“雙師型”隊伍建設,實施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為教職員工教育教學、學術創新和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構建真心愛才、悉心育才、傾心引才和精心用才的人才發展環境。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與國家、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榮譽體系,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違規的教職員工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救濟機制,依法受理和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異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離退休教職員工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關心關愛離退休教職員工生活,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條 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外聘導師、外籍教師等在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與聘任合同,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對于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依規另行約定。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本,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常任代表;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海市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落實就業優先戰略,積極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堅持創新引領創業、創業帶動就業,提升人力資源素質,實現學生高質量充分就業。
第七章 保障體系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多元化地籌措各項辦學經費。
學校收入應合法合規,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項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五條 學校所有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依法依規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規范和加強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推進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開展產業經營,代表學校經營和管理國有經營性資產,依法行使學校授予的各項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護并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有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和其他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信息化建設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數據共享制度,構建數據驅動的教育治理模式,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務,以數字技術賦能學校改革與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構建綠色、節約、開放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為學校事業發展、學生與教職員工提供保障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校園土地與資源,開展基本建設,優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各校區協調發展。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 學校緊密對接國家戰略與地方經濟社會建設需要和行業產業發展需求,積極發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各類科研院所、頭部企業、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合作關系,推動協同創新。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到本校兼職制度。鼓勵行業企業專家參與學校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促進產教融合、協同育人。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體現者,是學校持續發展的寶貴資源。凡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工,均是學校的校友。
學校依法設置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學校充分發揮理事會與社會溝通聯絡的橋梁作用,拓寬合作途徑,積極募集辦學資源。學校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并開展活動。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上海應用技術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接受各類社會捐贈,支持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對校友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以綠色為基礎色。校徽輪廓由兩個同心圓構成,外圓上方為“上海應用技術大學”校名,下方為學校英文名稱。校徽中心“應用”二字緊接內圓,呈現“鼎”的造型,寓意學校匯聚八方力量,共謀創新發展。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為著上應的榮光》,集體作詞,左翼建作曲。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視覺形象標識系統,規范學校校徽、標準字、校徽組合方式、標準色及輔助色等的使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25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后,由校長簽發,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經核準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學校名義向學校和社會公布。
第八十三條 學校師生員工、社會各界人士對章程執行擁有監督權、建議權,教職工代表大會定期評議章程執行情況,校長辦公室負責受理、協調處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學校主管部門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本章程生效后,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2023年9月印